安徽农业大学推荐优秀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 人选工作的实施细则 (校青联〔2018〕4号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在我校共青团员中推荐入党积极分子工作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》(中办发〔2014〕33号)、《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团员和团员管理工作的意见》(中青发〔2016〕6号)、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发展党员实施细则》(皖教工委〔2015〕22号)等有关规定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第二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,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,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。推荐优秀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(以下简称“推优”),是党赋予共青团组织的一项光荣任务,也是坚持和加强党建带团建的重要举措。
第三条 青年学生入党一般应从团员中发展,确定学生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过共青团组织推荐。
“推优”工作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,特别要注意做到早教育、早选苗、早培养,做好在低年级学生团员中的“推优”工作,努力改善和优化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结构。
第二章 对象与条件
第四条 “推优”的对象为年龄在18-28周岁,团龄在1年以上,自愿申请入党并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团员。
第五条 “推优”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:
(一)政治立场坚定,承认党的章程,拥护党的纲领,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、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,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。
(二)积极参加团的活动,自觉履行团员义务,模范遵守团的纪律,在团员中起模范表率作用。
(三)在学习、工作、生活中积极向上、表现突出。坚持把综合素质作为“推优”的重要考察内容,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、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、学习情况和实践情况相结合,进行综合考察。“推优”对象在本学期及上一学期无不及格课程。
(四)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。
第六条 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、优秀学生干部、优秀团员、优秀团干、优秀社团会员、优秀社团干部等荣誉称号,获得校级及以上等级奖学金以及在理论学习、素质拓展、社会实践、创新创业、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团员予以优先推荐。
第三章 工作程序
第七条 “推优”工作一般每学期1次,“推优”比例一般不超过团支部人数的20%,每次推荐有效期为2年。
第八条 “推优”工作以团支部为单位,严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:
(一)团支部组织已递交入党申请书并在学习、生活等方面表现优良的团员,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学习;
(二)团支部对以上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团员进行全面考察,形成书面考察材料;
(三)经团支部委员会研究后,提交支部团员大会酝酿讨论,进行民主评议和表决。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,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。支部团员大会实际到会人数超过支部全体团员数的三分之二,方可召开。得票数超过到会的有表决权团员的半数,方可视为有效;
(四)根据支部团员大会决议,团支部填写《优秀团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推荐表》,报送学院团委;
(五)学院团委审查研究后并在推荐表上签署意见,将推荐表和有关材料报送党支部;
(六)党支部接到推荐表后,及时作进一步的考察,将表现突出的团员及时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。
第九条 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骨干,可经校级学生组织团支部与其所在学院所属团支部共同评议,推荐为入党积极分子人选。被推荐人可由校级学生组织团支部审核公示,名单送交其所在学院党组织。
第四章 组织领导
第十条 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全校“推优”工作的领导。各院级党组织要把“推优”工作纳入党建工作的议事日程,每年听取一次院级团组织“推优”情况工作汇报。
第十一条 校团委负责全校“推优”工作,由各学院团委具体组织实施并指导团支部做好“推优”工作。
第十二条 各级党团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,严格“推优”工作的程序和条件,做到公平、公正、公开。对于在“推优”工作中违规操作、弄虚作假等情况,将视情节给予严肃处理。
第五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、校团委负责解释。
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,《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》(校青联〔2006〕3号)同时废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