安徽农业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(校学字〔2021〕2号)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全面贯彻全国教育大会和《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》精神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引导和激励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长观、职业观和择业观,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,充分发挥高校优秀毕业生的示范引领作用,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第41号令)和《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认定办法》(皖教学〔2021〕1号)要求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比例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当年度符合毕业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、本科生、专科生(含高职)。
第三条 依据评选等级和学历层次确定评选比例。
省级优秀毕业生推荐比例是研究生4%,本科生和专科生3%。
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是研究生12%,本科生和专科生9%。
第三章 评选条件
第四条 优秀毕业生基本条件:
(一)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,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,理想信念坚定。
(二)遵纪守法、品德高尚,诚信意识较强和学术道德良好,在校期间未受过处分,无不良信用记录。
(三)学习刻苦,按时修完全部学业,成绩优异。本科及以上毕业生科研能力比较突出,具有较强的实践与创新能力。
(四)积极参加体育锻炼、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,身心健康,积极向上,热爱劳动,崇尚美德,关心他人,乐于奉献。
第五条 优先推荐条件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,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:
在省级以上科技创新、学科竞赛、体育竞赛、技能大赛、创新创业、社会实践等重大赛事活动中,获得突出成绩或荣誉、奖励的学生;响应国家号召参军入伍,积极参加基层就业项目,自愿到基层、边远地区、贫困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,以及具有创业意识并开展创业实践活动的毕业生。
第六条 直接推荐条件。在思想品行方面有突出表现或做出突出贡献,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表彰奖励,得到社会公认和好评的毕业生,可直接推荐评选。
第七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研究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。对学术型研究生,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;对专业学位研究生,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。在校期间学业奖学金测评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%,需获得过校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(包括国家奖学金、优秀共产党员、一等学业奖学金、优秀研究生、优秀研究生干部以及研究生学术论坛一等奖等)。
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(不包括艺术类学生和专升本学生),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20%,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.2及以上。获得过两次及以上校级“三好学生”或一次“优秀共产党员”称号;或获得一次校级“三好学生”称号且在不同年度内获得校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或“优秀团员”称号;或获得一次“优秀学生干部”且获得三次校级等级奖学金。专升本学生须获得一次校级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共产党员”称号。
专科生(含高职)在校期间获得过两次校级“三好学生”称号;或获得一次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或“先进个人”且获得一次安徽农业大学全日制高职学生奖学金;或获得省级二等及以上或国家级技能、创新创业竞赛奖励。
第八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,还应具备以下条件:
研究生达到学位授予条件。对学术型研究生,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;对专业学位研究生,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。获得院级奖励或荣誉称号(包括职能部门颁发和认定的奖项、荣誉称号;二等学业奖学金等)。
本科生英语四级成绩达425分及以上(不包括艺术类专业学生和专升本学生),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应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名前30%,且平均学分绩点在3.0及以上。获得过校级“三好学生”或“优秀共产党员”称号,或获得两次校级等级奖学金。专升本学生须获得校级等级奖学金或“优秀共产党员”。
专科生(含高职)在校期间获得过校级“三好学生”称号;或获得一次安徽农业大学全日制高职学生奖学金;或获得过“优秀学生干部”或“先进个人”称号;或获得省级技能、创新创业等相关竞赛三等奖及以上奖励;或受到市(校)级及以上表彰、通报表扬。
第四章 评选程序及表彰
第九条 按照公平、公正、公开和科学、择优的原则,对照评选标准和条件,本科生、专科生(含高职)由本人申请、班级推荐(班级在本人申请、民主推荐的基础上,经辅导员签字确认,确定推荐人选对象);研究生由本人申请,导师推荐(经班主任签字确认,确定推荐人选对象)。各学院严格规范程序,严格资格审查,确保评选工作公开透明。学院组织评审,经党政联席会研究,确定推荐人选对象并在院内公示三个工作日。
第十条 校学工部(处)、研工部和继续教育学院(职业技术学院)分别对各学院推荐的省、校级优秀毕业生人选复审后,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,报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推荐名单。省级优秀毕业生上报省教育厅复核认定。
第十一条 经省教育厅审批通过的省级优秀毕业生由省教育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团省委颁发荣誉证书,校级优秀毕业生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,优秀毕业生登记表装入毕业生档案。优秀毕业生参加各类就业双向选择等活动,同等条件下,学校优先推荐。
第五章 附 则
第十二条 对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结束后至毕业生离校前出现的不能按期毕业,或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处理、处分的毕业生,学校按规定程序,报请并撤销其优秀毕业生称号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上级如有新办法、新政策、新规定,按上级新办法、新政策、新规定执行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(处)、研工部和继续教育学院(职业技术学院)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,原《安徽农业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》(校学字〔2019〕23号)等四项制度的通知中《安徽农业大学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》、原《安徽农业大学全日制高职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》(校成教字〔2020〕4号)等六项制度的通知中《安徽农业大学全日制高职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》同时废止。